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国际趋势

目前,世界各国以及一些国际组织都越来越重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保护纳税人权利,正在成为一种国际趋势。

发达国家制定纳税人权利法

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都陆续颁布了不同立法级次的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把纳税人的权利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

早在1977年,澳大利亚就公布了《纳税人宪章》,将法律规定的纳税人权利和义务汇编成专门文件,便于纳税人查阅使用。《纳税人宪章》明确规定了征纳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以及征纳双方的关系。对纳税人权利,《宪章》规定:所有纳税人都必须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所有纳税人都有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纳税人交到税务机关的所有文件都必须保密;因税务代理人玩忽职守给纳税人造成损
失的,纳税人可以起诉代理人;纳税人在税收问题上有申请获得司法建议的权利等。

1985年,加拿大公布了《纳税人权利宣言》,《宣言》把纳税人的权利归纳为:一、隐私权和信息保密权。二、申请复议权。三、对有争议税款的公平听证权。对有争议的税款,纳税人在缴纳税款之前,享有不受歧视的听证调查权。在得到税务局或法院作出的公正结论之前,纳税人可以不缴有争议的税款。四、不受歧视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享受法律所允许的所有利益,可以支付法律要求的最低的税款。同时,纳税人有权要求政府在执行税法时遵循一致性(无歧视)原则,对逃避纳税的人依法实施惩戒。

1986年,英国公布了《纳税人权利宪章》,其内容与加拿大《纳税人权利宣言》基本一致,特点在于它规定纳税人享有“纳税成本最小化”的权利,即要求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要根据不同纳税人的情况,经济高效地课征税款。

美国于1988年制定了《纳税人权利法案》,这是一个保护纳税人权利的专门法律。它不仅规定了纳税人享有的十项重要权利,而且规定了在程序方面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该法案经过1994年和1996年两次修订,已经成为美国纳税人保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

国际组织重视保护纳税人权利

近年来,一些国际组织也日益重视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律问题。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为成员国制定了《纳税人宣言》范本,规定了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一、信息权。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税制及如何测算税额的最新信息,同时,税务机关要告诉纳税人包括诉讼权在内的一切权利。二、隐私权。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不侵害其个人权利,纳税人有权拒绝税务机关无理搜查住宅及被要求提供与正常课税不相关的信息。三、只缴纳法定税款的权利。纳税人有
权考虑个人的具体情况和收入多少并按税法规定只缴应纳税金,拒缴额外税金。四、税收预测与筹划的权利。纳税人对自己的经营行为的课税结果有权进行预测和税收筹划。五、诉讼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存在异议时,有权提起诉讼。

2000年9月,国际财政协会全球会议举办了有关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专题研讨会,其目标之一是制定一个纳税人法律保护的国际最低标准,专家们还建议制定《纳税人权利国际公约》。

总之,目前世界各国对于纳税人权利的法律保护都越来越重视,不少国家公布了纳税人权利宣言或制定了纳税人权利法案,体现了税收法律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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