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资产转让。①资产转移的税收问题。企业改制重组必然伴随资产的转移,而资产转移就要涉及流转税和转让所得税。现行税制中关于资产转移中的流转税方面大都采用较优惠的税收政策,如对关联企业之间相互转让资产进行资产重组、购并时的不动产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被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并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存货等流动资产出让应作为货物交易行为缴纳增值税;对货物性质的固定资产转让,如果转让价格超过原值,应按转让价格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产转让实现的收益,如转让机器、设备、房地产实现的所得,被视为资本利得。世界上许多国家对资本利得采用低税率或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资本流动,活跃资本市场,并且按资产持有期长短将资本利得分为长期资本利得和短期资本利得,在税收上区别对待,形成对长期投资的激励机制,在此基础上,对用于再投资的资本利得有减税、免税、延缓纳税等优惠措施。按照我国有关企业资本利得的课税规定,企业取得资产转让收益,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收待遇与生产经营所得同等,按同一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专门的税收优惠规定,其相应的损失,从当期所得额中扣除,税收上没有形成对存量资本流动的激励机制。②转让资产增值后的折旧扣税效应。购并理论中的税收效应理论认为,目标企业资产价值的改变,是促使购并发生的强有力的纳税动机。绝大多数国家的税收法律规定,折旧的计提以资产的历史成本为依据。在资产当前的市场价值大大超过历史成本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常会发生,尤其在通货膨胀时期),通过购并交易将资产重新估值,购并企业购买目标企业资产后,其资产税基将增加,享受的资产折旧扣税额超过原目标企业在同样的资产上所享受的折旧扣税额,并且原来企业所有者也可以通过收购者支付的购并价格而获得一部分相关收益。
因此,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既应从生产经营需要的角度考虑转移哪些资产,也要从节约税金支出的角度来决定转让哪些资产、按多大的价格转让资产,从流转税、转让所得税及资产折旧节税额等方面综合考虑资产转让问题。
(3)不分红企业的正常收益转化。有些国家的税法规定,对高额的盈余留存可以征收惩罚性所得税。有着许多投资机会的成长型企业,为吸引一批喜好不分红政策的股东,通常采取不分红的策略。当增长速度减慢,投资机会减少,不分红的企业积累的大量收益面临被税务部门征收惩罚性所得税的风险。通过购并,在购并企业对目标企业的购买价格中就包含了对这部分高额留存收益的讨价,目标公司的股东就可以只就资本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而无需缴纳红利的所得税,因而购并可以从总体上降低目标公司股东的税收负担。
(4)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由于有关所得税法规对利润水平较低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办第三产业等实行减免税优惠政策,因此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待遇存在着差别。如上市公司所得税税率统计资料所示,1998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337家上市公司除7家未披露税项外,只有9家中央直属企业的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其余321家上市公司分别享受0%-18%的10档优惠税率,其中有165家公司适用15%的税率,110家公司征33%,返还18%.改制重组后,关联企业间不同的税收优惠待遇为关联企业运用转让定价,减轻税负提供了方便。通过转让定价,企业可以将利润从所得税适用税率高的企业转移至适用税率低的企业,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在这方面,我国现行税制没有严格限制。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关联企业业务设置及业务往来的转让定价等问题都是税务筹划需要考虑的,不同的筹划结果会带来不同的节税效果。
2.与重组出资方式有关的税收收益
在税收法律的立法原则中,对企业或其股东的投资行为所得征税,通常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收益为税基;对于没有实际收到现金红利的投资收益,不予征税。这就给购并企业提供了免税购并的可能。
(1)免税购并类型及其纳税状况。免税购并实际上就是指购并企业以自身的有投票权的股票,降价换取目标公司的资产或普通股股票,是一种用股票出资的方式。
根据交易的对象和交易后目标企业的地位变化,免税购并可以分为三种类型:①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方式下,目标企业的股东用其所持有的目标企业的股票换取购并企业的股票,成为购并企业的股东,目标企业不再存在;在新设合并方式下,目标企业和购并企业的股东都将其持有的股票换取新成立的企业的股票,成为新设企业的股东,原两个企业都不再存在。②相互持股合并。即购并企业与目标企业进行股票交换,购并企业与目标企业成为相互持股的关系。通常由于购并公司的持股比例更大一些,可以对目标公司管理决策施加更大的影响。在相互持股购并中,目标企业既可以通过清偿进入购并企业而不复存在,也可以仍然作为独立经营的实体而存在。③股票换资产型合并。目标企业将资产出售给购并企业以换取购并企业的有投票权股票,然后目标企业清偿,将购并企业的股票交给其股东以换回已被注销的目标企业的股票。一般情况下,购并企业要按照目标企业财产公平市价的80%进行收购。
在税收法律规定既对现金红利征税,又对资本利得征税的情况下,免税购并从本质上说,只是纳税时间的延迟,而不是税收的真正免除。在免税购并过程中,如果目标企业股东只接受股票作为交易收益则无须纳税,只有当他们卖出这些股票时,才需要确认可能的收益而缴纳所得税。而在许多国家(包括我国),税法规定只对现金红利征税,而对资本利得不予征税,这种情况下的免税重组可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免税作用。
由于交易方式的差别,三种类型的免税购并会计处理上有购买法和权益汇总法两种方法。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下,对重组资产确认、市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等有着不同的规定,影响到重组后企业的整体纳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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