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专家从事商标服务工作已有10余年历史,熟知商标的市场运作之精髓以及政策动向,精通商标策划、查询分析、商标注册、商标异议争议以及各类答辩、商标评审、撤销注册商标等等各类商标事务,擅长办理各类疑难商标案件,有良好的渠道关系,多年来代理商标无数,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及异议争议等成功率极高。
我们始终恪守诚信的理念,对客户进行全方位的服务。所谓“全方位”就是对客户的任何一项商标委托事宜都要进行综合性的全方位考虑和全方面指导。例如,对客户的商标注册申请委托,不仅要考虑到商标注册的可行性风险大小、规避风险的方案和建议、商标在今后使用和保护上的问题,还要从商标的显著性特征上考虑如何应对在先商标风险所造成的被驳回或者被提异议的可能,为客户分析当前申请和将来使用许可会存在的各种利弊关系,甚至一些曾经被得知不能注册的商标,或许可以提出意想不到的解决办法。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需要,咨询指导有关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等知识和技巧。
总之,我们的服务绝不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那种邮局式、随意性的、立等可取式的商标代理服务。而是真正专家式的,为客户进行深谋远虑的综合服务。
我们的目标是:让客户10年后、20年后、……仍然能感觉到我们当初服务的价值,希望客户能享受到,一朝服务终身受益。
我们有商标业内最早研究商标、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网站《商标宝典》的支持!我们还有众多国内商标界专家的鼎力协助支持。
为什么要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来办理商标事务?商标代理机构究竟有什么作用?
首先我们应该知道,国家工商部门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所主要从事的商标代理业务活动的内容,在传统上主要被认为有下面这些:
l、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商标续展注册、商标转让注册、补发注册证、商标质押、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商标注销、商标异议、3年不使用撤销等有关商标申请程序中的法律事务。
2、代理商标驳回复审、异议答辩和异议复审、商标争议和争议答辩、商标注册不当和答辩、商标3年不使用撤销答辩和复审等有关商标确权程序中的法律事务。
3、代理外国申请人到中国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各种商标法律事务。
4、代理中国申请人到国外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及其其他各种商标法律事务。
5、代理商标权海关备案。
6、代理解决商标侵权纠纷,商标侵权投诉等法律事务。
7、代理进行相关商标信息的查询,商标法律事务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8、代理其他与商标相关的事宜,如商标标识设计、等等。
传统上商标代理机构被看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中介代理服务机构,所起到的作用主要就是为那些不熟悉相关商标法律的客户,中介或代理办理与商标相关的法律手续。
但是,随着一些更先进的市场经济观念的引入,商标代理服务已经不再简单地被视为一个狭义的中介代理办理服务或者简单的法律咨询服务,而是被纳入一个更全面更完善更广义商业服务系统——“品牌”服务范畴,如:为企业策划制定品牌战略,品牌形象策划,品牌创意,品牌设计,品牌建设,品牌识别,品牌管理,品牌传播,品牌营销,品牌许可,品牌法律服务……等等。而传统商标中介代理服务的内容实质上只是企业实施大品牌战略中所需服务的一个节点而已。
一般认为商标代理的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专业方面
首先,国家对前述有关商标事务的办理都制定了非常严格要求的规定和特殊的法定程序,例如: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商标续展注册、商标转让注册、补发注册证、商标质押、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商标注销、商标异议、3年不使用撤销等有关商标申请程序中的法律事务;代理商标驳回复审、异议答辩和异议复审、商标争议和争议答辩、商标注册不当和答辩、商标3年不使用撤销答辩和复审等有关商标确权程序中的法律事务;以及办理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权海关备案,办理驰名商标申请等等……。办理这些商标事务的要求和法定程序都非常复杂,时间长,不确定因素多,连续性强,需要非常熟悉各个法定程序和环节。其次,相当一部分商标代理业务属于非法律性的专业事务。需要专门的知识和长期实践经验积累才能准确把握和判别相应的情况,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灵活运用规则和技巧,合法规避法律风险。
一般人(甚至包括绝大多数从事非商标方面工作的法律工作者、律师等)由于平时较少接触专业性的商标事务,缺乏对于商标综合知识全面和深入了解,通常情况下很难靠自身力量去独立完成以上任务。即使要去做的话,费时耗钱,事倍功半,成功率低。而通过素质良好的专业商标代理人办理,则可以将代理人丰富的专业商标综合知识和工作实践经验运用到其代理活动的每一项商标权利请求中去,事半功倍。
从另外的角度上看,我国近几年的商标注册申请量连续创世界之最,在商标注册申请数量暴涨的同时,商标注册成功的难度也越来越高,如果是不通过商标代理人以专业的方式进行查询、分析、策划后确定方案,而是直接注册的话,商标注册的一次性成功率是非常低的。
说得更直接一点就是:专业的事由专业的人来完成,这才是效率最高的办事方式。而商标代理人正是协助取得商标所有权最有效的专家。
二、法律方面
商标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又不同于专利、著作权等其他类别的知识产权,有其独特性。商标法律知识并不是仅仅通过学习《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就能立即掌握其全部知识的,商标代理人所具有的商标法律专业知识是需要通过对系列商标法律知识的全方位专业学习和实践积累的,是普通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商标知识所无法相比的。
由于商标权并非依法自然产生,而是通过法律规定的特殊程序进行申请确权的,在申请确权过程中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查员会根据法律授予的权利和法律依据以自己的分析判断观点作出,如核准、驳回、补正、撤销、不予受理等等审查结论。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着个体差异,审查工作必然会受到主客观方面的因素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正由于这种因素的存在,就决定了商标局的审查员在审查工作不可能保证判断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说难免会出现工作上的瑕疵。另外,为了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避免工作上的失误,商标主管当局也会对每一项商标审查所作出的法律决定都以法律规定的形式予以公告。这些审查结论和商标公告,对于一般普通人来说,如果没有对商标法律知识全面的了解和透彻的领会,是根本不可能发现其中存在错误,更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对于这种情况下,只有素质良好的高水平专业商标代理人,才能够在代理过程中,对于主管当局的每一项法律决定,进行充分地分析判断,看引用的法律条款是否正确,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做出的决定是否合法。在向委托人转达主管当局的这些法律行为时,应当附上代理人自己的意见、看法和主张供委托人参考,同时还要附上解决问题的办法供委托人选择。对委托人的要求或主张,也要加以分析,看其是否合理合法,有无被主管当局认可的可能性。才能够正确地运用法律、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在其授权范围内,运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依法实施代理行为,为委托人提供最佳的服务。
此外,在遭遇到有关商标的侵权诉讼、近似商标的分析判断、恶意抢注、商标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许可或转让过程中的技巧或纠纷处理等等问题时、由于商标类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专业性和系统性,并非是普通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可以胜任解决的,非常有必要通过有经验的专业商标代理人员或者专业知识产权律师来解决或提供代理服务。
三、经验方面
商标代理人由于长期接触有关商标方面事务、各种类型的失败和成功案例,在办理商标确权事务方面的积累了大量的综合技巧和实战经验,这些技巧和经验是无数前人用金钱和教训换来的,虽然有些有一定的时效性,但对于办理商标确权事务有着非常大的帮助。例如:
商标注册的前期策划
判定商标的可注册性和可使用性;
如何规避法律障碍;
商标近似性的分析和判断;
商品或服务项目如何填写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委托人的长期权益;
疑难商标案件的策划和办理;
许多琐碎的细节可能就是致命的关键所在;
……
尤其是对于一些疑难商标案件来说,其确权过程的艰难和曲折,需要商标代理人为之付出多少智慧和艰辛劳动。
对于缺乏经验的一般人来说,如果想仅靠自己力量去解决的话,损失的将可能不仅仅是金钱。许多经营上成功的企业由于当初在商标策划、注册上的不专业和疏忽大意,结果给企业在品牌上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了难以克服的阻碍和遗憾。
四、综合方面
一个优秀的商标代理机构不仅仅只是为委托人代理商标注册申请等确权方面的工作,其实更多的工作是在这方面之外的。尤其是随着“商标”被融入“品牌”概念之后,许多商标代理机构中已经出现了多种更具特色的“捆绑”性综合服务项目,这些服务项目对委托人的帮助作用绝对不在传统的商标确权服务之下,有的甚至更为重要。
例如:把商标设计、注册申请与品牌创意、品牌识别设计的相结合方面。过去仍至现在,绝大多数传统意义上的商标设计和商标注册都是分别各自作为一项独立的工作来完成的。商标设计大多仅考虑单个标志的含义和美观,商标注册更是仅考虑其标志的可注册性。然而,无论是商标设计还是商标注册,其目的都是为了在产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并将带有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推向向市场、提供给消费者。商标设计与商标注册的脱节,使得许多商标经过千幸万苦和长时间的等待,注册出来之后才发现,无法正常的使用,或者有很多使用上的不便,于是只好再一次重新注册,又一次等待……市场的机会就这样失去了。如果在商标注册之前就不仅考虑到商标的可注册性,而且还充分考虑该商标在各种情况下对不同商品的使用特点,就能达到目标和效率的最佳结合,充分把握市场良机。
例如:把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企业的有形、无形资产经营相结合方面。相信许多人都了解,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是具有价值的无形资产。但是,对如何运用经营商标无形资产却不甚了解,以为只要注册成功、拥有了商标就可以了。商标的价值只有在使用中才能真正显现出来,而且只有通过充分挖掘其使用潜力才能实现商标的经济利益最大化。简单的占有商标,不仅没有任何保障,而且容易失去。目前,我国对商标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还处于初级阶段,人们对商标无形资产使用效益的认识还有一定的局限性,很多企业或个人并没有象重视有形资产经营那样来重视商标无形资产的经营,没有以商标为基点,创造性地利用商标价值杠杆去作用各种外部力量与现实资源,发展商标资产。
……诸如此类的现实例子是很多的。
此外,商标代理人还是企业的商标管理顾问和解决商标纠纷的能手。
一、1991年以前,我国国内企业申请商标注册采取的是商标核转制度,国外企业则是由国家指定的少数几家代理机构代理。在核转制下,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都必须经过其所在地区、县工商局,转市、地工商局,再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最后报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因此从本质上说,核转制实际上也是一种代理制,是一种非民事委托的、由各级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的强制代理行为。
二、1990年~1998年由商标核转制向商标代理制的逐步转换。1987年以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实行多年的核转制已不再适应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1990年国家开始决定在多个个省市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在此基础上,逐步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建立商标事务所。但是,此时各地成立的商标事务所几乎都是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标管理部门中划出部分人员组建的,仍隶属于各地工商机关的下属事业单位,属于典型的官办企业。
三、1999年~2003年商标代理体制逐步转向社会开放。由于绝大部分商标代理机构没有脱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仅在人、财、特等方面普遍缺乏必要的经营自主权和经营活力,经营机制相对僵化,而且官商合一,区域垄断、强买强卖,致使整体素质不高,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和商标代理事业的客观需要。很难成为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我约束的商标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制约了我国商标代理事业的发展。1999年起国家确立了商标代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逐步向社会放开,把商标代理机构全面推向市场,从根本上促进我国商标代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2003年,商标代理体制全面向社会开放。虽然,全国的商标代理体制已初步形成。但是,所存在问题也日趋突出,主要表现在执业机构体制方面。由于相当数量的商标代理机构并没有真正地脱离原隶属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藕断丝连,许多商标代理机构由于多年的官商恶习未改,人员素质低,仍需凭借所依靠工商机关的权力或影响招揽业务,有的商标代理机构甚至成了某些工商机关用来赚钱的工具。一些工商机关对下属商标代理机构的保护,致使商标代理成了低素质垄断下利润丰厚的肥水行业,许多商标代理机构几乎成了仅以中介代理为主的邮差行业。对此问题,国家十分重视,多次下文,督促各地工商局与相关商标代理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从2003年5月20日起国家最后强令原有商标代理企业的改制脱钩,并彻底放开了商标代理行业。
至此,一个统一的、开放的、高效的、充满生机活力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有中国特色的商标代理体制初步形成。我国的商标代理行业开始进入了一个全面开放的高速发展时期。截至2003年4月30日,全国的商标代理机构仅有140余家,而仅到2004年的1月份新增的商标代理机构就达到了840余家,到2004年的8月份更是达到了1400多家,到2006年8月份更是达到2500多家。
五、全面开放后的商标代理行业状况及未来的展望
由于我国商标起步时间较晚,体制制度相对滞后,低层次“争食“现象明显,各种形式的不规范代理行为也出现了,不少商标代理机构缺乏诚实信用观念,有的到为争客户不惜误导甚至欺骗客户,有的和某些地方工商部门的人合作强买强卖,更有些欺诈敲诈、作假贩假,如此不正当行为导致部分代理机构质量的下降。这种现象,实质上是过去多年来商标代理行业所存在的问题与我国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在现阶段的集中表现。商标代理行业在过去长期形成的市场格局中,基本是以受理形式为主要的业务方式,单纯而利润丰厚,使得许多人认为商标代理工作不需要什么高深全面的知识,只要了解基本常识,会按照规范填表申报,会简单查询等就可以做商标代理业务。因此很多新成立的代理机构把商标代理看成一种容易赚钱的工具,许多人接触商标才短短时间,就敢随意给申请人代理商标事务,其结果就造成对客户的伤害。
最近,《商标代理管理条例》的制定已经列入国务院的立法规划,该条例的出台和颁布实施,必将对商标代理工作的规范发展起到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
未来的商标代理机构,将会是针对市场不同客户群体需求而具有多元化内容的服务机构,是那些始终坚持诚信经营信念、精通专业知识、维护委托人利益、遵守职业道德、具有鲜明服务特色的商标代理机构。企业和商标申请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经济条件,选择不同服务内容、不同服务层次的商标代理服务机构。
目前国内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公司非常之多,根据其代理工作的特点,大多可以分成以下几个类型。
一、简单受理型
简单受理性业务是过去商标代理机构所普遍采用的基本模式,也是目前大多数商标代理机构的基本运营模式,即相当于一个商标注册事务的申请人“企业或市场经营者”与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国家商标局”之间传递文件的“中介机构”,其基本作用就是为“企业或市场经营者”填写递交符合国家商标局规范要求的各类申请文件和文书,替国家商标局向申请人转递相关审查文件、证书等等,说白了,这种业务形式就是等同于一个传递商标文书文件的“商标邮局”,类似于“邮差”性质的工作。
由于这种简单受理型的业务形式只管受理而不管结果,因而并不需要多少全面的综合知识,只要了解基本常识,会按照规范填表申报,会简单查询等流水作业就可以,所以许多这类商标代理机构中人员的商标专业水平一般不高,有些业务甚至是一些文化程度不高的人来完成的。但是,这种代理形式在目前的商标代理市场上的竞争已最为白热化,低层次低素质低价格的“争食“和隐瞒、欺骗、误导等不规范现象非常之多。
另外,某些地方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代理公司中也有属此类的情况,因为,这些商标代理公司建立较早,较早特定历史时期所积累的影响力,使得其有较高的地域公众熟知度,一般业务量均较大。由于不必担心客户来源和业务量,代理人在工作中已经形成规范程式化简单流水作业的习惯,只能保证文件不出错,工作未必做得好,对普通的商标业务不可能做到具体细节的个性化服务,也称之为“立等可取的图章代理”。
二、注册策划型
随着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的迅速增多,商标注册难度的不断加大,简单受理型的商标代理中介业务,已经不能保证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基本利益和需求,随意性所带来的后遗症,极易成为商标申请人永远的遗憾,也使得此类商标代理机构的公信力下降。在这种情况下,能够为商标注册申请人进行全面综合的一对一指导性策划的个性化商标代理服务开始成为一些有超前意识或屡受挫折的商标申请委托人的需求,这将是反映和区别商标代理机构素质和服务水平高低的基本方向。
这种综合策划型的商标代理服务,与简单受理型相比,显然需要有更多地而全面的综合性知识(商标知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市场知识、产品知识、美术知识……等等),也需要有更强的综合分析策划能力、实践经验和责任感。也就是,商标代理代理人要与商标申请委托人一对一的进行指导性策划,设身处地的根据商标申请委托人的实际情况指导策划出一套充分考虑委托人利益的申请注册方案和风险的应对措施,此外,不仅要考虑到如何获取商标注册权,还要考虑获得商标注册权后的如何保护好使用好等一系列长期问题。一个商标代理过程往往需要经过非常周详的分析、策划,制定、甚至多次反复修改实施方案,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这样的服务,由于商标代理人已经充分为委托人考虑了全方位的长期利益和风险应对措施、规避手段,因而能够给客户带来“好、快、准、全”的代理服务。能使商标委托人真正获得一次策划长期受益,长期策划终身受益的效果。
三、确权案件型
商标注册申请在整个商标代理工作中实际上还只是属于前期基本工作,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完成甚至在获得商标注册证之后,商标申请委托人完全还很有可能会面临其他更为复杂问题,例如,商标被抢注或被注册在先,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被提异议,注册商标被提争议、被提撤销,以及出现近似商标被核准注册……等等,这些问题并不是那些只会办理简单受理工作的人所能够处理的,而是需要一些具有更高素质和知识水平、更丰富实践经验的代理人才能够得以解决。
一些商标代理机构正因为拥有这样一些高素质高水平的专家型人才,他们对商标知识和法律以及商标审查准则、评审准则具有特别独到之处的理解和经验,因而才拥有这样的优势,能够专门为商标申请人提供这类具有更高难度的商标确权案件。
四、法律服务型
商标属于知识产权法律范畴,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而有它相应的独特性。由于历史的原因,过去在发生有关商标法律纠纷而诉讼于司法解决时,往往第一时间想到是委托律师事务所解决,这是因为大多数以中介业务形式工作的商标代理机构中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实在太少,有些即使个别有律师资格也因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诉讼案件较少,使得诉讼经验匮乏。然而由于商标的独特性,在大多数的律师事务所中能真正熟知商标法律法规和运用技巧的人也同样不多,这种现状较长时期来给商标案件的当事人造成了不便。
自从商标代理市场全面开放,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审批被取消之后,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专业学历的人进入商标代理行业在许多地方已经成为了基本条件。许多律师事务所同样也在吸收熟悉商标综合知识的人才加盟,并也开始涉足商标代理业务。商标代理行业与律师行业前所未有的得以更融洽、更专业的结合在一起。其实这种优势的结合,在未来也将会是必然趋势。因为,随着商标的重要性已经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商标的诉讼纠纷案件也逐年呈上升趋势,相比商标注册代理来说,商标诉讼案件的代理更具个案性,对综合能力的要求更高,当然,收益也更丰厚。
目前,国内有少量商标代理公司或者律师事务所由于拥有一些既精通法律诉讼,又精通商标专业知识的优势人才,长期以从事商标诉讼案件为主要业务方向,充分发挥自己的长处和优势,受到客户的欢迎。
五、设计创意型
过去仍至现在许多人都认为商标代理是一个法律服务行业,商标代理基本主要考虑的是商标的可注册性问题或者商标的确权问题。而把商标设计和创意、品牌识别和使用等等分列看待,有的甚至认为这是设计人员或广告、美术设计公司的事。
商标注册或者确权过程其实只是一个法定的法律程序而已,而商标的设计创意和品牌识别使用的才是一个商标诞生时的血统是否优秀的基本保证,一个优秀的商标创意可以确保商标注册或商标确权过程事半功倍;而一个劣质的商标创意则事后以任何方式都难以弥补先天缺陷所带来的遗憾。可以说,目前大多数商标代理组织所提供的商标设计服务,充其量只是为了可以注册而已,很多商标标识在孤立静态的情况下似乎不错,但是,一旦结合在不同行业和环境下,在不同的产品、物料、媒介、媒体上使用时……,很可能就会发现非常不美观,不方便,甚至无法使用。因为商标代理组织中的设计人员,由于工作环境所限,一般缺乏综合型的全方位设计经历和经验,设计思路和考虑问题的狭小,在设计上往往孤立静态的看待商标标志;而绝大多数商标代理人则缺乏设计方面的专业技能,对商标在什么情况下如何使用不会去进行考虑,重心只是为能否注册的问题。
目前已经开始有一些拥有优秀设计人才的广告设计公司也开设了并列的商标代理公司,把工作的触角延伸到商标行业里来了。这些具有非常优秀设计能力的商标代理公司,可以充分结合客户的行业特征、产品范围、产品定位和审美要求,可以设计出既有简洁美观、显著性强、独创性,又能在不同的产品、物料、媒介、媒体上都能够使用的,而且又具有可注册性的商标标志。
这类商标代理公司的商标设计能力是强项,当然,一个好的商标标志的设计费用少则数千多则数十万,远远超过商标注册的代理费,商标代理服务则只是为了确保设计得以顺利注册的延伸服务项目而已。
六、其他类型
不属于上述的其他类型。
一、中国商标注册的相关原则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
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
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
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
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
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7日)。
一、中国商标注册现状
1、我国的商标申请和注册的数量呈现着几个阶段的发展。特别是最近几年商标申请量的连续大幅增加。
1985年前我国的商标主要都是为国外企业注册,以及国有专营外贸企业为出口的需要而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平均每年的商标申请注册量只在2万件左右。
在首次颁布《商标法》后的1985年,当时,全国的工商管理部门统一以行政命令手段鼓励并要求全国各地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进行商标(核转)注册,当时1985年的全国的商标申请数量达4.92万件,比1984年增加了近70%的申请量;
1990年国家开始将商标的核转制改为代理制,各地工商管理部门纷纷建立了专门的商标代理机构,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行政督促下,当年国内商标的申请注册数量就比1989年增加了近20%,达到5.73万件;
1992年由于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影响,使得众多的中国老百姓从报纸、电视等媒体信息中了解了大量有关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知识,加上国家开始对商标等知识产权逐步重视和宣传,并且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此2年间,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数量首次连续呈现高速增长事态,1992年申请量达到9.08万件,比1991年增长了34%,1993年申请量更达到13.23万件,又比上年增长了46%。
然而我国商标真正的暴发型增长是从2002年开始的。在2001年以前我国商标法是不允许国内个人申请注册商标的。但在2001年10月27日我国《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改后,首次允许国内个人注册申请商标,于是2002年的商标注册申请量一下子比2001年增加了10余万件,增长了近38%。这个申请量首次创下世界第一。之后,2003年中,我国商标代理行业又因彻底开放,商标注册的申请量又暴长了8万余件,这种状态一直到延续到2005年,连续四年排名世界第一。预计这种商标申请注册的增长速度还将维持几年时间,然后才会逐渐趋缓。
2001年~2005年间中国商标的申请、注册数量——
2001年商标申请数量27.04万件,比上年增加4.72万件,注册数量20.28万件;
2002年商标申请数量37.18万件,比上年增加10.15万件,注册数量21.25万件;
2003年商标申请数量45.20万件,比上年增加8.02万件,注册数量24.25万件;
2004年商标申请数量58.79万件,比上年增加13.58万件,注册数量26.66万件;
2005年商标申请数量66.40万件,比上年增加7.61万件,注册数量25.85万件。
2、商标注册成功的难度明显增加,商标资源开始出现稀缺情况
从2001年~2005年间中国商标的申请、注册的数据中可以看出,在商标申请的数量呈暴发型增长的同时,商标注册的数量只是缓慢地增加。这种不成比例的情况说明一个问题,就是随着商标申请数量大幅增长的同时,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反而在下降,注册难度在增加,商标无效申请的比例在加大。
最近办理过商标注册申请的人应该知道,现在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时常发现很多含义较好的商标商标文字(中文,英文等)和图案(尤其是动物图案)大多已经被其他人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了,特别是在一些注册的热门类别(如:服装、食品、饮料、化妆品、电器、纺织品等等类别)中难度尤其为大,用一个形象的比喻,在许多类别中的动物图案都已经被注绝种了……。
根据国家商标局的统计数据,截至到2005年底中国已注册商标的总量已经达到近250万件。仍在继续不断迅速增长的申请注册量,已经开始使我国的商标资源出现稀缺的迹象。
一、商标注册前期策划的重要性
能否得到一个好的注册商标,其相当程度的工作量都是在商标注册的前期策划上,并要为之付出相当心血和智力劳动,那种一拍脑门就来的随意性商标和那种立等可取的商标注册形式,都会给商标的注册成功率、使用和保护、管理和维护等等,带来不可小视的隐患和后遗症。
由于每一个商标委托人、申请人的现状完全不同,目标各有所求,使用方式千变万化……因此就需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去进行充分考虑、分析判断作出初步方案。
二、商标注册前期查询
所有的商标策划方案都要涉及到一个商标的可操作性的查询问题,通过查询获得必要的信息资料、探明障碍,对初步方案进行更完善的认定或者修正。商标查询虽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对于办理相关的商标事务却是非常必要的!
1、必要性:在目前我国有效商标拥有量达近260多万件,近两年并以每年近50多万件申请量的数量增长,在此情况下若不经查询直接办理申请,极易与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而被驳回,因而成功率极低,费钱耗时风险大。通过商标注册前期的详细查询,则可以探明障碍制定方案,能够尽可能地事先规避风险,合理调整注册策略。
2、不完整性:客观的说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商标查询存在查询盲区。也就是查询的无法得到绝对准确的保障。而且任何国家和机构(包括商标局)都不能保证查询的绝对准确性,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供查询资料信息档案不够完备准确、具体工作人员的差错以及商标审查程序上的空档时间差。
目前几乎所有商标代理公司所提供的基本查询手段,都是根据国家商标局已发布公告的资料基础上进行查询,这部分约占总商标信息量的80%,通常称之为初查。商标注册从开始办理申请手续到商标局发布初步核准审定公告,一般都需要2年以上的时间,因此处在审查过程中还没有初审公告的商标信息,初查形式就无法查询到。所以,初查的查询盲区长达2年以上,或者说商标初查的可靠性最多为80%。
其次,由于国家商标局的工作程序方面的原因,已经由审查员通过形式审查被发出受理通知书的商标到已经通过审查员初步核准审定还需要排队等待商标公告的商标信息,已经存在于商标局的内部商标信息数据库,这段时期内的商标5~15%左右,通常称之为局查。
此外,因处于形式审查程序中、一些形式审查需要补正的商标和处于评审状态中而尚未输入商标数据库的商标信息,则根本无法查询,这部分一般约占总商标信息的5%以内。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从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到发出受理通知书商标、输入商标信息资料的时间一般为3~6个月,这段时间内的商标信息是无法查到的,也就是说,局查的查询盲区在3~6个月以内,也可以说商标局查的可靠性最多为95%。
3、技术性:根据查询结果分析判断与在先商标是否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是一项技术性和经验性非常强的复杂工作,没有对商标法的实质性理解和对国家政策的充分了解以及多年的实践经验积累,是无法做出准确判断的,因为这种以视觉直观定性的判断方法,往往会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知识水平、实践经验等多方面的影响,其结论往往会大相径庭;同时随着形势的变化和新问题的出现,商标局的内部审查标准也会调整变动,因此,其技术性要求可想而知,尤其体现在图形上,这也是为什么国家商标局公开对外的查询服务中只查询文字而不查询图形的主要原因。
当一个品牌打开市场之后,如何保护将成为新的重要课题!
1、注册保护:保护商标的最有效方法就是通过注册进行保护。商标只有通过注册,才能以法律手段对商标进行最有效的专用权保护。另外,通过注册一系列的联合商标或防御商标的方法,可以在主商标周围建立一道防火墙,从而达到主动性预防保护的目的。同时也为企业未来的拓展预留了更大的空间。
2、异议保护:利用商标异议这一商标实质审查的基本程序来保护具有在先权益商标,非常快捷而有效,是国内外一些著名品牌的企业普遍采用的首选方法,费用低廉简便可靠,且一招即能制对手于死地。此法能将可能构成威胁的商标瞬间消灭在诞生之前。
3、评审保护:对在先注册商标构成威胁并被认为属有争议的或注册不当的注册商标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可以通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消,达到保护目的。这是在错过异议机会后的补救方法,按程序需要2~4年甚至更长时间,而且问题在于评审未裁定之前,被评审商标仍被认为是有效注册商标而受到保护。
4、驰名商标保护:通过认定驰名商标来达到特殊的全方位跨类保护。有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认定的“主动认定”或通过某一侵权案件请求司法认定的“被动认定”两种途径解决。由于驰名商标的特殊地位,其认定需要非常严格的程序和很高的自身条件才能达到。这对于大多数影响力不够的商标来言,可操作的难度较大。
5、行政保护:对于侵权事实明显的假冒案件,可通过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进行处理实施保护;此外,对于一些有较高质量要求产品的侵权假冒案件也可以通过所在地的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来处理实施保护。行政保护对数量不大影响范围较小局部侵权案件,快捷而有效。但对于不易确定的商标近似侵权问题,则难以有效处理。
6、司法保护:这是我国法律所赋予的最有效最权威最具威慑力的保护途径。但是,由于涉及的时间长费用大精力多人员广难度高,所以适合较大的或较复杂侵权案件,而且选择合适的诉讼地对结果影响很大。
今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把“鼓励创新”确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充分说明了创新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重要作用和鼓励创新对于社会发展的积极意义。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创造、传播和应用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制度及在其保护和推动下的创新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当今世界,哪一个国家更重视知识产权的培育、保护、管理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哪一个国家就更可能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掌握主动、赢得先机。
商标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不仅自身是创新的成果,而且必须依赖创新保持其生命力。虽然商标在注册后可以通过续展注册得到不断延续,但只有通过不断创新才能永无止境地丰富其内涵,提升其价值。因此,创新是商标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商标的生命力在于创新。
一、认识商标需要创新。从法律上讲,商标是区别不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可视性标志,但在实际生活中,随着经济、社会、科技、文化的发展和贸易、消费方式的演进,商标已经不仅仅是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简单标志,而是蕴含着丰富经济、文化、社会等内涵的重要载体。而今,消费者在购物或者选择服务时往往不是采用“货比三家”的方法,而是直接“认牌购物”(即“认商标购物”)。消费者之所以认牌(商标)购物,不是因为某一商标设计或者印刷得漂亮,而是由于倾心于该商标所代表着的某种内涵。市场竞争已经进入了商标(品牌)竞争时代,商标(品牌)竞争已成为比商品或者服务竞争层次更高、烈度更强的竞争。对于企业而言,商标是其珍贵的无形资产和进行市场竞争的锐利武器,在许多企业商标这一无形资产甚至比其有形资产更具价值;对于消费者而言,商标成为其购买商品和选择服务越来越重要的依据,甚至成为消费的重要内容;对于国家而言,商标法律制度如何、商标事业的发展水平如何,反映着一个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尤其是一个国家世界级驰名商标的多少体现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商标是知识的产品,同时也是社会的产物,无疑会随着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而不断更新自身的内涵和表现形式,因此对商标作用的认识需要新的眼光和新的观念。
二、设计商标需要创新。商标的显著性来源于设计和使用,但首先来源于设计。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只有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标志,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而且只有不与他人在先申请或者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在先权利相冲突的标志才有可能被核准注册。目前,我国的注册商标累计已超过200万件,正在审查中的和待审查的商标还有几十万件,即便不考虑他人在其他知识产权领域的在先权利,要构思和设计出不与现有注册商标和申请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无论从文字、图形还是其组合构成讲,均实属不易。不付出艰苦的努力,不进行创造性思维,不构想出新鲜的创意,就难以设计出新颖独特、极具显著性的商标来。
三、使用商标需要创新。商标是企业的旗帜,既是旗帜,就应当在经营和交易活动中让它迎风飘扬,让消费者清楚地知道这是你的旗帜。要充分发挥商标的“旗帜”作用,就要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使用说明书、交易文书、经营场所、服务工具上的醒目位置突出地使用商标,宣告商标的权属,形成以商标为核心的视觉体系;就应当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务活动中重点推介商标,不断强化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印象,不断增强商标对消费者的影响力。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既是资产,就要像对待有形资产一样进行认真的管理、经营和运作,并在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时专门测算和评估商标带来的效益和商标价值的变动情况。
四、提升商标的价值需要创新。商标的竞争力源自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使用价值或者社会价值,而这种价值是由其内涵所决定的。商品商标的内涵包括商品的新技术含量、质量、功能、原料、款式、颜色、工艺、管理、营销、广告宣传、价格、售后服务、信誉、品位、文化等诸多方面。服务商标的内涵包括一切与服务有关的软、硬件方面的各项因素。商标任何内涵的创新都非常必要而又极其不易。商标内涵的部分创新,将使企业的竞争力得到部分提高;商标内涵的全面创新,将使企业的竞争力得到全面提高。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要保持并不断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就必须持续不断地丰富和创新商标的内涵。无论从哪方面讲,只有创新才能创收。
五、保护商标需要创新。有效保护商标这一知识产权,首先需要依靠强有力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需要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完善也是创新。其次,与商标保护有关的商标注册、商标管理、商标执法等各项工作都需要应经济、社会、文化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创新。相应地,商标宣传、商标理论研究、商标教学、商标代理以及与商标有关的其他一切工作都需要创新。
创新是商标的生命力,也是商标事业的生命力。商标的生命力在于创新,中国商标事业的生命力也在于创新。
商标评审制度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商标注册与商标专用权保护依法公平、公开、公正施行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商标评审是以行政复议的形式来负责处理有关商标的争议事宜。根据《商标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出的商标评审申请。”
根据以上规定,商标评审受理的评审确权案件主要有以下:
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对已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申请;
对已注册商标提出注册不当要求撤销的申请;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事宜。
办理商标评审是一项难度远远高过商标注册申请等的专业工作,需要有深厚的商标综合知识和经验功底、对商标法律审查规则的透策领悟以及高超的表达技巧和说服力,才能说服评委们推翻原商标局审查员已做出的结论,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一、企业进行商标权评估的意义
(一)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在实际生活中,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合资、联营、兼并、拍卖、转让、资产抵押等大量活动,都需要对商标权进行评估。目前,我国仍有企业对商标权评估的作用不了解。事实上,对商标进行评估,不仅有利于企业摸清自己的家底,还有利于企业确定未来的发展战略。1994年,北京嘉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曾接受委托,将“全聚德”商标的价值评估为2.6946亿元人民币,这为全聚德集团公司在国内外投资及商标使用许可、转让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二)有利于企业投资入股
商标权评估作价后,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对于出资方来讲,用商标权投资可以减少现金支出,以较少的现金投入获得较大的投资收益;可以扩大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生产经营规模,进一步提高商标信誉。对于接受商标权投资的企业来讲,商标权资本化可使其直接获得知名商标的使用权,进而打开市场,扩大生产经营;接受商标权投资,也可促使企业严格依法使用注册商标,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商品或服务质量,增加产品品种,增强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竞争力。
(三)有利于企业维护其合法权益
商标权评估后,在商标的侵权诉讼和商标的行政保护中,有利于对假冒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量化、认定赔偿额,不仅为商标权人打假维权提供索赔依据,而且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其知名度。
(四)有利于企业申请质押贷款
企业要发展、壮大生产和经营规模,需要大量的资金注入。商标权评估后,可以凭法定评估机构的证书到银行申请商标权质押贷款。企业利用这些资金,可以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以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同时可以开展对外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扩大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增强产品的出口竞争能力。
二、商标权评估的方法
在商标权评估中,经常使用的方法有3种:
1、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即在现有的技术和市场条件下,将重新开发一个同样价值的商标所需的投入作为商标权评估价值的一种方法。它需要把商标权主体的有关广告宣传、售前售后服务附加值、有关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等累加起来作为商标权的评估值。这种评估方法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缺陷。
2、收益现值法
收益现值法,即以特定商标在有效期内的预期收益作为商标权的评估值。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可以续展,续展没有次数的限制。商标权人只要遵守法律规定,可以永远拥有商标权。收益现值法的评估,只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进行评定,有一定的局限性,没有反映出该商标连续使用、注册的实际情况。
3、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即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被评估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查,估算出评估商标价值的方法。
这种方法在实践中操作很困难,因为特定的商标权的交易是不公开的,双方所成交的项目及条件常常不为他人所知;即使有些商标权的交易信息可以获知,但可比性出入很大。因为不同企业的规模、赢利、产品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售后服务和广告宣传等存在很大差异,很难做出科学、合理的资产对比和评估。
尽管上述三种商标权评估的方法有一定的缺陷,但毕竟使无形资产的评估得以正常进行。现在使用较为广泛的是收益现值法和重置成本法。如何设置符合无形财产特点的评估方法,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三、商标评估应当注意的问题
商标权价值的评估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在进行商标权评估时不仅要考虑法律因素,还要考虑经济、文化因素以及消费者的认知程度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1、评估的商标是否已核准注册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具有商标专用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商标权才具有相对稳定性。
2、评估的商标是否有被撤销的可能
评估的商标是否有下列情况之一而有可能被商标局撤销:(1)违反《商标法》的禁用规定;(2)和他人在先权相冲突的;(3)以不正当手段注册或抢注他人商标的;(4)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用于同类商品或相似商品的。
3、评估的商标是否已成为无争议的商标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后5年内,随时会因注册不当被撤销;5年期满后,一般即可成为无争议商标。商标权的价值在注册后5年内还是5年后,应该是有很大差别的。
4、评估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
根据保护驰名商标的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的规定,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享有很多特权,和普通的商标相比,驰名商标的价值是不言而喻的。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6年5月7日发布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98条规定,商标权评估过程中要注意核查了解如下情况,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明确说明:
(1)商标权的法律保护状况。包括商标权注册登记部门和时间、审批和有关公告文件、商标权人、有效期及续展条件等;(2)商标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名称,文字、图案和声像,适用领域和范围,使用、保持、转让等权属:(3)商标权的使用情况。包括商标启用时间,商标使用人数量,授权使用和使用权转让情况,商标使用范围、场所、对象,已使用次数或数量等;(4)商标权的成本费用和历史收益情况。包括商标权申报或购买、持有等支出成本;商标使用、授权使用及转让所带来的历史收益;(5)商标的知名度,广告宣传情况,同类产品的名牌商标;(6)商标的预期寿命和收益情况。包括使用该商标产品的预期寿命、单位售价、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和利润情况,同种产品单位售价情况、主要竞争对象的市场占有率、盈利情况等。
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是具有价值的无形资产,同时也是一种有价值的资源。但是,它的价值只有在使用中才能真正显现出来,而且只有通过充分挖掘其使用潜力才能实现商标的经济利益最大化。简单的占有商标,不仅没有任何保障,而且容易失去。目前,我国对商标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还处于初级阶段,人们对商标无形资产的使用认识还有非常明显的局限,大多只理解为普通商品的包装、宣传、销售上。很多企业或个人并没有象重视有形资产经营那样来重视商标无形资产的经营,没有以商标为基点,创造性地利用商标价值杠杆去作用各种外部力量与现实资源,发展商标资产。商标无形资产潜在的巨大价值没有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为此,本文着重从当前经营商标无形资产不容忽视的问题和经营商标无形资产的新途径及追求商标无形资产价值最大化应注意的问题三个方面,探讨怎样经营商标无形资产,追求商标无形资产价值最大化,提高商标使用效益,以期对拥有商标的企业和个人在利用商标谋求更大发展时有所帮助,并能从中受到启迪。
一、当前经营商标无形资产不容忽视的问题
当前商标无形资产的经营状况,远不如厂房、机械设备、原材料等有形资产配置得科学合理,效益明显,究其原因主要是:
(一)经营商标无形资产的认识层次还不高。存在着重视有形资产经营,轻视无形资产经营的做法。由于有形资产配置、经营是否科学合理,对企业是否能获取最大利润有着直接的影响,而无形资产对企业能否获取最大利润则是间接影响,表而上一时反映不出来,因此,很多企业或个人没有象重视有形资产经营那样来重视商标无形资产的经营。
(二)经营商标无形资产的方式滞后。长期以来,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及金融、房地产等生产要素的交易都引进了市场竞争机制,交易方式灵活多样,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商标等无形资产的交易却还停留在自发、自愿、相互协商的自由交易状态,缺少市场的调节与配置,交易过程也缺乏透明度,公开竞争机制尚未建立。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是:经营商标无形资产的手段单调,交易方式滞后,商标无形资产的成交价与商标无形资产实际潜在的价值不相符,国家和个人的商标无形资产流失。
(三)经营商标无形资产的理念不明。有的企业或个人在思想上存在“注册商标只有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才是合法的”的肤浅认识,没有把法律赋予的商标权全面、深刻地理解。按照商标权的定义,商标所有人除把商标使用在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之外,还具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商标注册人有权以经营的方式,把商标无形资产通过拍卖转让或有偿租凭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使用,从中收益。科学配置商标无形资产,用各种先进的交易方式灵活经营商标无形资产,追求商标无形资产价值的最大化,从而达到实现企业或个人经营利润最大化的目的,是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利,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四)经营不善,使商标无形资产流失严重。有的企业或个人为防止其他组织或个人攀附自己的知名商标推销商品,先后注册了一大批防御商标。这些商标注册后,用得少,被束之高阁的多,形成自己不用,别人想用也用不上的局面,使商标无形资产被闲置、被荒废。也有少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把早期注册的或某些无关紧要的商标有偿转让给别人使用,但由于转让方式单调、落后,经营商标无形资产的效益不佳,商标无形资产的成交价格与实际价值相差甚远,未能使企业的商标无形资产在交易时获取最大的利润。更为严重的是,有的知名商标被少数不法分子假冒侵权后,因未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对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打击不力,造成产品销售下滑,利润下降,使宝贵的商标无形资产遭受侵蚀,流失严重。
综上,笔者认为当前商标无形资产的经营状况亟待改善,通过追求商标无形资产价值的最大化,从而实现企业和个人经营利润的最大化,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二、经营商标无形资产的新途径
(一)培育商标市场,构筑追求商标无形资产最大价值的平台。由政府部门、商标协会或商标代理机构组建商标无形资产交易所,为拥有商标的企业和个人买卖商标提供交易场所,进入市场交易的商标无形资产既可以由买卖双方自由洽谈,也可以用挂牌的形式进行交易;还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全权代办商标无形资产的转让事宜。主办部门要从商标无形资产交易的特点和实际出发,定期或不定期地组办商标转让洽谈会、转让商标展示会;对于“热门”或“抢手”的商标,采用拍卖的方式,让拟购买商标的企业和个人参与竞价和竞买;还可以以招标、投标的方式,让竞买者投标,最终优胜劣汰。总之,通过培育建立商标交易商场,采用先进的交易方式,利用网络媒体传播商标的交易信息,构筑经营商标无形资产的平台,为企业和个人追求商标无形资产价值最大化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引进市场机制,挖掘商标无形资产潜在的价值。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商标闲置时间过长,在消费者心中的影响就会淡化,知名度就会变小,其损失是显而易见的;还必须注意:如果遇到商标注册人的名称或地址发生变化,就要及时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如果注册商标的十年有效期已满,若继续保留专用权,就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或在宽展期内提了续展注册申请;如果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就有可能失去商标的专用权。所有这些,对拥有注册商标的企业和个人来说,特别是那些注册商标数量比较多的企业和个人,为保留闲置商标的专用权支出的费用是很大的。因此,“闲置”需要“盘活”,除企业或个人的主商标外,把闲置的、不常用的注册商标,通过转让的方式转化为货币,把处在“静态”的商标无形资产变成可以流通周转的货币资本,这不仅能减少企业和个人不必要的开支,学能增加收益。在转让过程中,再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对拟转让的注册商标,采取广告宣传,招标投标,竞价拍卖等竞争方式,追求商标无形资产价值的最大化,挖掘商标无形资产潜在的巨大价值。
(三)竞标许可使用,让商标无形资产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有的商标因经过连续使用后受到消费者或其他企业的青睐而走红。如每年以15万元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允许广东某酒厂使用的“三星”注册商标,以1000万元买断双星“DOUBLE☆”注册商标在皮鞋商品上的6年使用权等,都是拥有注册商标的企业或个人充分利用商标无形资产受益的典范。把某些注册商标通过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形式,允许他人有偿使用,也是企业和个人灵活配置,追求商标无形资产价值最大化的又一方式。这种追求商标无形资产最大价值的方式,是在商标所有权不转移的情况下,通过对商标使用权的有偿出租来实现的;对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双方发展生产,搞活经营都是非常有益的,是一种大受欢迎的双赢结局。如果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签订前,商标所有人对拟定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实行招标,通过投标、竞标,最终确定许可给出价高的企业或个人使用,将使商标无形资产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
(四)商标投资,充分利用商标无形资产的价值追求企业和个人的最大利润。《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据此,商标作为工业产权的一部分,作价后用于投资,获限利润,是无可非议的。拥有注册商标的企业和个人在谋求更大发展的决策中,可以充分利用手中的知名商标(品牌)寻找合作伙伴,用作价后的商标作为一部分股份进行投资,在更多的领域谋求商标无形资产价值的最大化,使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一样为企业和个人创造最大利润,着实是一种明智之举。
(五)打假维权,力争把商标无形资产的流失降到零。知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荣誉来之不易,利用名牌效应追求企业和个人生产商品的最大利润,已成为众多企业和个人市场营销中的共识和策略。而通过品牌管理,维护企业和个人知名商标专用权,防止商标无形资产的流失,还未被许多企业和个人所认识。而这方面的成功范例已经很多。如:北京某酿酒集团公司在 内部设立打假护权的专门机构,这个机构长期在全国各地进行市场监测,发现假冒侵权行为后,及时诉求当地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查处,使冒牌酒一露头,就得到有效的打击。该集团公司的负责人深有体会地说?quot;增设的打假护权机构,相当于企业又扩大一条生产线。“又如:河南鹤壁市某公司给予浙江某农药厂1000万元的商标许可使用费;陕西省宝鸡市某啤酒公司给予江苏某啤酒公司40万元的商标许可使用费,都是企业自身通过护权促成了友好合作。上述事例进一步说明:企业和个人通过对知名商标的护权,不但能利用商标无形资产创收增效,还能有效防止商标无形资产的流失。只有通过各种管理措施,把商标无形资产的流失降到最低限度,才能实现商标无形资产价值的最大化,进而实现企业经营利润的最大化。
三、追求商标无形资产价值最大化应注意的问题
(一)使用商标坚持五条原则。一是不盲目使用原则。商标确定后,使用前应向有关部门咨询和查询,避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发生。二是先注册再使用原则。实践证明,只在先注册后使用商标,商标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有效保护,商标的使用才能稳定。否则,好商标也会成为他人商品上的闪光点和护身符。三是持之以恒使用原则。商标的知名度是由稳定的商品质量和长期使用,日积月累,逐步在消费者心目中形成的。经常更换商标,会造成消费者对品牌的印象不深刻,甚至不信任,也不利于商标知名度的提高,从而影响产品的销售。四是不模仿使用原则。模仿知名商标,假借或攀附知名商标的影响来推销自己的商品,无疑是投机、不正当竞争和短期行为。只有独创设计商标,培育自己的名牌,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权,占领制高点“。五是不过期使用原则。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十年,过期使用的后果一是有可能丧失专用权,二是发生其他性质的商标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查处。
(二)商标转让要彻底。相同和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要一并转让;转让前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要妥善处理好被许可人在合同期限内使用转让商标的事宜,避免发生矛盾纠纷。
(三)商标许可要把好三关。首先是商品质量关,商品质量没有保证的,不能许可使用,否则,会给品牌带来不良影响。其次是商品范围关,只能在《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品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超出核准的商品范围,或在其他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都是违法行为。第三是许可方式关,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根据双方协议和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分别约定选择独占使用、排他使用、普通使用的许可方式。总之,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诚信”二字是至关重要的。
(四)商标投资须设防。一是防商标作价有“水份”,对以商标作价入股的,应该经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科学评估,以评估的结论,作为工商登记的依据;二防商标蚕食“,既然以商标投资,就要强调并坚持使用作为股份投资的商标,谨防用于投资的商标被打入”冷宫“,从而失去知名度。
(五)商标维权重证据。搜集证据要保密,一旦走漏风声,制假售假者就会闻风而动,转移赃物;对证据已经掌握的制假售假窝点,要会同行政执法机关迅速出击,给予惩治索取赔偿,同时须提供商标侵权的证据和因商标被侵权造成损失的证据等,这里就不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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