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进行告知

局长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或者由办案机关委托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凡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及公告形式。
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出具签收证明;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记明情况,并报告办案机构负责人。办案机构也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由办案机关以公告形式告知。

Copyright (c) 2003-2007 杭州宁鑫财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宁鑫标识是杭州宁鑫财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服务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编号:浙ICP备05001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