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注册程序
(2)审查的程序。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填报的《登记注册书》和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全面进行审核、检查,即审查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审查是登记审批程序的中心环节。
审查应按程序性审查、实质性审查和实地调查的顺序进行。
程序性审查内容包括:①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文件、证件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②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真实、完整、合法和有效;③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是否具有审批资格。对不符合规定和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审查工作人员应提出解决的具体意见和办法,并指导申请人提交所需文件和补办手续。
实质性审查内容包括:①企业组织章程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经过主管部门批准;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③企业经济性质是否与资金来源、财产所有权、分配形式、管理制度相一致;④注册资金来源及构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⑤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达到法定人数和有与经营规划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及专职人员;⑥经营场所和设施是否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⑦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与其经营能力相适应。有专项规定的行业和经营范围,是否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经营范围用语是否规范等。
实地调查,核实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及时到申请登记单位调查核实以下主要内容:①申请人所填住所、地址与实际住所、地址是否相一致;②生产经营场所(包括生产车间、库房、营业室等)及生产经营设施与申报的情况是否相符合;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申报情况是否相同;④从业人员、专职人员与填报情况是否相一致;⑤注册资金是否真实;⑥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⑦特殊行业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或服务条件等。
实地调查核实工作人员经调查核实后,应在《登记注册书》有关栏目中填写实地调查核实情况,签署意见。
对经调查核实发现申请人所填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应将申请登记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予以驳回;对经调查核实,申请人所填登记事项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应予核准。
3、核准
(1)核准的概念
核准是指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登记事由及登记注册事项审查核实后签署的同意核发执照的结论性意见,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同意企业登记的结论后,应负责通知申请人已经终结审查,同意登记,在指定期限内办理领取执照手续。
核准的行政行为是登记主管机关的行为,在登记主管机关内部,以赋有审批职权的人员审批意见为准。审批人员签署的同意登记注册的意见,应作为具体经办人员向企业发出核准通知书的依据。
核准与审查在性质上有所不同。审查是登记主管机关经办人员个人的行为,个人向组织负责。经办人员审查不当,复审人员和审批人员可以纠正,也可以退回重审。核准是整个登记主管机关的行为,审批人员代表登记主管机关履行职责。因此一旦核准并通知企业后,就对登记主管机关发生制约作用,除非有特殊理由,原则上不能撤销核准意见。
登记主管机关记载在《登记注册书》上的核准意见,应存入档案备查。
(2)核准的程序
经处(科、股)长或局长审查和核定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科、股)长或局长对经调查核实的申请登记注册材料进行全面复审:①是否属于登记范围和管辖范围的企业;②受理、审查、实地调查工作人员产意见是否一致,意见是否具体、正确;③是否符合登记注册程序;④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对经审定认为应予核准登记注册的,处(科、股)长或局长应在《登记注册书》上签署准予核准的意见,由有关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
对经审定认为不能予以核准登记注册的,处(科、股)长或局长应在《登记注册书》上注明不予核准登记注册的原因和理由,由有关人员填写核驳通知书,及时通知申请人。
4、发照
对核准登记的申请登记单位,应分别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在颁发执照时,登记主管机关应编制注册号,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领取执照,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备案手续。申请登记单位领取执照后,凭据执照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按照核准的登记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应将有关登记注册材料及时建立企业登记档案。
5、公告
对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统一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
登记主管机关对登记公告内容必须认真审核,应与核准登记事项的内容相一致,经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发布。有关审核资料存入企业登记档案。
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的基本形式为期刊或在符合规定的报纸上刊登。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公告费。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及其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单位,可以参照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由登记主管机关组织发布《企业登记公告》。公告内容必须说明公告单位隶属的法人名称、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