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69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的通知》(浙国税进〔2007〕4号)文件精神,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于2007年2月1日至2007年3月30日组织开展了对全市部分出口企业(不包括特种退税企业)备案单证的检查。目前,此项检查工作已结束,但根据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情况不容乐观。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部分企业未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做好备案工作,缺少备案资料;
  2. 部分出口企业存在伪造备案资料的嫌疑;
  3. 出口企业存在未取得船公司出具的海运提单的情况下,以货代公司出具的货运提单作为备案资料;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发〔2005〕199号和国税函〔2006〕904号文件有关规定分别对出口企业存在的问题作出不予退税或视同内销补税处理。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总局和省局还将组织对部分地区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的检查。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要求全市各出口企业进一步严格按照国税发〔2005〕199号和国税函〔2006〕904号文件规定做好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工作。杭州市局进出口处今后将不定期对出口企业开展备案单证检查,同时有重点地对部分出口企业相关出口业务开展全面的检查。请各出口企业办税人员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企业法人及主要负责人。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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